1.问题描述 1)工程中为节约成本,控制组合分配系统防护区数量不超过8个,人为将2个或2个以上相邻却完全独立、封闭的气体防护空间合并成一个区域进行保护;【图示1】 2)单个气体防护区面积或容积超出规范限值太多,不符合要求; 3)气体防护区建筑结构耐火极限和耐压强度不符合要求; 4)气体防护区疏散门设置不符合要求;【图示2】【图示3】 5)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,未设置机械排风装置,或排风阀、防火阀、排风口、手动控制装置等设置不符合要求。【图示4】 2.规范要求 《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(GB 50370-2005)有关规定: 3.2.4防护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: 1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;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,可合为一个防护区; 2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,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²,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; 3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,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²,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。 3.2.5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.5h;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.25h。 3.2.6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,不宜低于1200Pa。 6.0.1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。 6.0.3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,并能自行关闭;用于疏散的门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。【图示5】 6.0.4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,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,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,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。通信机房、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5次。【图示6】 《低压配电设计规范》(GB 50054-2011)规定: 4.2.4成排布置的配电屏,其长度超过6m时,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,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;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,其间尚应增加出口。 3.图示说明 1)错误做法 图示1 图示2 图示3 2)正确做法 图示4 图示5 |